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30 16:17:27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好基金会财产,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印鉴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综合部统一管理,并由财务部具体执行。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为法人,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经批准同意辞职后, 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八条  本基金会详细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查询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公众可以通过本基金会网站了解本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的相关信息。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会计准则》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其中单项捐赠收入(以捐赠协议为准)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捐赠项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逐笔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协议类捐赠需事前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执行,非协议类捐赠如匿名捐赠等,财务部需做好相关记录并上报理事会。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八条  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等形式(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总额占总支出的比例,严格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餐费、劳务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网络维护费、租赁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不包括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项目费用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劳务费、专家费等;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费用;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费用;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所有捐赠资助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由财务部门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当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年末净资产的百分比,应严格遵照民政部颁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项目费用和行政办公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项目费用支出,2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秘书长审批后,再报理事长审批;
(二)行政办公支出,5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费用支出报销程序
   (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申请经费支出,须由经办人写明经费支出数额、用途等信息,填报经费申请单,按权限经核准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拨付;
   (二)工作事项完成后工作人员须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经办人需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三)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审核并在报销单上签字后报秘书长及理事长核准;
(四)具体审批要求详见《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试行)》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乘坐飞机应当执行购买公务机票相关规定;
   (二)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与餐饮费用如由邀请方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四)差旅期间省亲办事需经领导批准,省亲办事期间不领取交通费、伙食费补助,住宿费用自行承担。如省亲办事后直接返回单位,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不高于当天由差旅目的地返回单位费用报销(需提供当天同时段由目的地返回单位交通费用材料,如采购机票费用截图),否则不予报销;
   (五)差旅费各项支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审批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包括协议、意向书、合作框架协议等与外部发生法律关系的文本。
(一)合同签订标准
   1.采购标的10000元(不含)以上的,原则上应签订合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采购需求部门应提供说明等材料。
   2.10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报价单。小额采购项目如无法取得报价单,也可提供能证明其金额真实的图片等文件。
(二)合同审核流程
   1.发起部门组织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更新与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报批程序:发起部门编写合同示范文本后,填写《合同审核意见表》,简要描述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要点、合同期限及合同付款节点等信息。
   2.经财务人员对合同款支付方式,提供发票形式等与财务核算和纳税有关事宜的初审后,再经法律人员审核,最后提交至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3.若签订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改,发起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修改,经财务、法律人员审核后,再提交至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三)合同签章流程
  1.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依据要求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2.合同盖章前,须首先完成《合同审核意见表》的审批,再由发起部门发起盖章申请,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应与审批文稿一致。
  3.合同原件我方不低于2份,一份交于合同管理员存档,一份连同合同审核表,用于申请合同付款。
  4.合同台账: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及合同的保管,需将收到的每份合同连序编号,并每月对合同台账进行更新,以保证账实一致。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增值税发票、支票等各类票据,按照票据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七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九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项目部核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四十一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所有权,为基金会业务活动所需,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实物状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固定资产无论是报废或变卖的处理均须事先报理事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才能处理。
   第四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捐款的详细使用结果。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10月1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当日起施行,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原《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