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30 14:03:24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从事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公益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表》、《项目计划书》及《项目预算表》 ,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说明、项目特点、项目所需资源、项目意义、项目价值、项目流程及实施步骤、项目进度及项目预算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调研后由项目部门立项,经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实现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项目须提前制定预算,提交综合办公室,作为报送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资料;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并需报理事会再次审议批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计划书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计划各项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定期向秘书处汇报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等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及相关资料;不得泄露项目执行中的相关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资助类项目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前期立项提交借款单,说明借款项目,额度超过50万元时,应就用款原因进行专项请示及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经秘书长及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助经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基金会利益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秘书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基金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基金会项目部。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