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及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6 16:14:48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维护基金会形象和合法权益,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印章是基金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合同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印章由综合部负责刻制。
  第六条  综合部必须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部门印章。
  
第三章 印章启用
  第七条  启用基金会相关印章,由基金会印发正式启用通知,同时留存印模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八条  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理事长负责法人章,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公章,综合部负责基金会合同专用章,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任何情况不得携带各类印章外出或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的,需提交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前往。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如借用当天业务未能办完,需当天归还,次日再借。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盖印时应用力均匀,确保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歪斜或颠倒。
  第十二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凡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函件、介绍信、证明、授权书、报表、业务报告等,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相关资料。所有用印文件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协议及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加盖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前,须首先完成《合同审核意见表》的审批,最终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应与审批文稿一致。
  第十六条  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的使用范围:发票专用章仅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银行、税务等相关业务;另外财务专用章还用于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的书面、单据、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上加盖任何印章。
  第十八条  各类印章的保管人有变更时,必须以文字形式完成使用记载、印章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凡使用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非财务部门业务范围内需使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经办人填写《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份数、报送单位、用印部门、经手人、批准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并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章。不符合规定和不经基金会领导签批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财务部的正常支付手续,在完成支付审批程序后,在使用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时不需填写《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六章 印章存毁
  第二十条  停用印章的存毁须由印章专管人员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封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以备存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由于印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2年10月1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