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5 11:03:07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真实,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基金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基金会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等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每年7月30日前,基金会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条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产变动;
  (二)5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
  (三)50万元(含)以上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八条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基金会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基金会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项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前,必须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会必须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二条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前,必须公示与该项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基金会对外公布的信息必须与在民政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基金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