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17-07-11 15:43:36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第九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有效规范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基金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九条  员工招聘

(一)基金会员工招聘遵循平等、公开、择优原则。

(二)办公室根据基金会运行状况、部门职位需求、职位分析体系、员工流动率等总体规划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表,报秘书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员工招聘前,须将拟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人员条件制订“岗位说明书”作为人事招聘的依据,并选择适宜的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公开发布。

(四)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应聘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按照成绩高低顺序报秘书长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五十条  员工录用

(一) 新进人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满前由办公室提供考核表,依分管权限划分,逐级考核。

(二)试用期满,员工需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连同考核表上交办公室。

(三)一般人员转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室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转正,由办公室考核,报秘书长批准。

(四)员工转正后享受基金会相应的薪酬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终止/解除合同

(一)员工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呈交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办公用品、档案资料、相关业务资料整理列清后,进行交接。员工离职手续办妥,相关物品、资料移交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帐手续。财务人员辞职应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基金会可对员工予以解聘:

1、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严重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者;

3、触犯法律法规者。

凡解聘者,由办公室安排离职面谈,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员工薪酬工资

基金会员工的考勤管理、薪酬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应政策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培训

(一)每位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基金会组织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技能,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上岗、转岗、晋升员工应以先培训,后上岗为原则,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

1、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培训、岗前培训、以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2、员工转岗、晋升必须接受转岗、晋升培训;

3、基金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管理培训;

4、全体员工定期接受行业综合培训、职业素养培训、员工潜能培训;

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开发组织新的培训课程,培训完毕后适时跟踪调查培训效果。

    (四)培训采取在职培训、岗位轮训、封闭培训、实地工作培训、函授、请外训、送培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员工考核

(一)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晋升考核、年终考核四种,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考核内容以指标细化方式制定具体细则。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级、工资晋升、奖励的依据。员工考核结果,将存于个人档案中。

第五十五条  员工档案

(一)员工档案是基金会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中形成的在职员工的个人人事材料,是考察员工的重要依据。

(二)员工档案材料包括: 招工、录用、聘请、毕业分配报到材料;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 员工登记表、个人履历表; 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 工资待遇审批表、保险福利册; 员工考核表、奖励、处分材料; 劳动合同书、离职手续登记表等。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借用或借阅本人及其他员工档案。 外来单位需查阅档案的,必须有相关手续,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六条  涉及人事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办公室制定具体细则报请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