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北京市公安局指定刻制单位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基金会内设机构的印章刻制,由基金会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印章管理相关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刻制和保管;内设机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内设机构自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基金会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分别批准同意后使用;
(二)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分别批准同意后使用;
(三)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基金会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因基金会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三)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四)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七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函{2009}307号]的规定,本着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将基金会必须披露和上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单位的内容予以公开,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年检报告、各种性质和形式的评估所要求的信息、基金会自行向社会披露的静态或动态信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和形式,应遵守和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前后的10日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或签发。
第四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涉及相关事宜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执行。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以基金会整体战略规划为基本依据,并与年度工作计划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基金会秘书长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确定和调整项目战略方向;
(二)统筹资源;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督导和评估项目的进展;
(五)解决项目重大事项;
(六)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主管人员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报秘书长批准;
(二)根据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协调经费拨付事宜,确保项目活动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照项目需求与内容,制定项目管理方案,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组织召开项目年度工作会议,及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并定期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
(五)负责项目信息交流与分享,推广成功经验;
(六)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有关外事和行政事宜;
(七)组织协调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协调落实对项目财务的审计事宜;
(八)负责拟定开展项目办公设备、教材等项目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九)组织协调专家资源为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十)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表,进行项目的支持与督导;
(十一)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它与项目相关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及经费拨付报批权限
(一)人民币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提出,报请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人民币20万元(含)——50万元之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人民币50万元(含)——200万元之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之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项目主管依据基金会项目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具体项目计划书。
(二)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计划书应由项目主管完成,项目计划书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部门进行,同时需对项目进程进行监测。
(四)项目经费拨付阶段: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支出申请单,项目主管签字批准后,财务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之相应权限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项目评估阶段:基金会实施的所有项目由项目主管主持进行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和评估过程完成后,项目主管主持编写《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清算报告》,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