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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29 16:44:01 来源: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待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议制度
 第三章  监事管理制度
 第四章  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章  募集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九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科科教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发起、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传播科教理念;培养科教人才;开发科教项目。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科教研讨交流合作、科教宣传考察活动;资助开发科教创新项目、培养科教创新拔尖人才、传播科技理念、助学助教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规范基金会运作程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教育融合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理事会议制度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理事由发起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推选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3以上理事提议召集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全体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一)修改章程。章程修改须由基金会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重大业务活动。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而开展的课题研究、承接的重大项目等业务活动,项目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制定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逐级报批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在当年年底提出下一年财务预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发展情况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单位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分析提出具体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六)举办者的变更;罢免、增补理事;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制定等。
(七)重要人事任免。聘任或者解聘基金会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及监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如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考虑予以撤换。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内容须形成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原始记录、形成的纪要由基金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章  监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   监事由发起单位、主要捐赠人推荐产生或更换。本基金会理事、理事近亲属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捐赠人)的自愿捐赠。捐赠可以是现金或实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十七条  捐赠现金或实物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成为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捐赠现金或实物额度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人可以申请成为理事会副理事长候选人。理事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议同意后,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捐赠人可以对捐赠现金或实物提出使用用途。对于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基金会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对于捐赠协议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基金会有义务通过网站等形式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及时告知捐赠人所捐物资的使用方式和用途。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募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公益资金的募集分为组织行为募集与个人行为募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行为募集工作由基金募集部依据当年基金会工作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基金会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协调沟通募集公益资金,达到相关数额者给予奖励。标准:5万元----9万元,奖励3%;10万元----19万元,奖励5%;20万元----29万元,奖励7%;30万元----49万元,奖励9%;50万元以上,奖励11%。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财务人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提前三个月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同意辞职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须依据上述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北京市公安局指定刻制单位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基金会内设机构的印章刻制,由基金会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印章管理相关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刻制和保管;内设机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内设机构自行保管。
第三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基金会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分别批准同意后使用;
(二)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分别批准同意后使用;
(三)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基金会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因基金会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三)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四)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七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函{2009}307号]的规定,本着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将基金会必须披露和上交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单位的内容予以公开,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年检报告、各种性质和形式的评估所要求的信息、基金会自行向社会披露的静态或动态信息、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和形式,应遵守和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前后的10日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三)理事长和秘书长同意或签发。
第四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涉及相关事宜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执行。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以基金会整体战略规划为基本依据,并与年度工作计划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基金会秘书长是项目管理的总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确定和调整项目战略方向;
(二)统筹资源;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督导和评估项目的进展;
(五)解决项目重大事项;
(六)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主管人员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项目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报秘书长批准;
(二)根据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协调经费拨付事宜,确保项目活动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照项目需求与内容,制定项目管理方案,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四)组织召开项目年度工作会议,及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并定期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
(五)负责项目信息交流与分享,推广成功经验;
(六)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有关外事和行政事宜;
(七)组织协调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协调落实对项目财务的审计事宜;
(八)负责拟定开展项目办公设备、教材等项目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九)组织协调专家资源为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十)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表,进行项目的支持与督导;
(十一)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它与项目相关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及经费拨付报批权限
(一)人民币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提出,报请秘书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人民币20万元(含)——50万元之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人民币50万元(含)——200万元之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之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分别报请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项目主管依据基金会项目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具体项目计划书。
(二)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计划书应由项目主管完成,项目计划书的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应当由项目部门进行,同时需对项目进程进行监测。
(四)项目经费拨付阶段: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支出申请单,项目主管签字批准后,财务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之相应权限审核批准后安排。
(五)项目评估阶段:基金会实施的所有项目由项目主管主持进行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和评估过程完成后,项目主管主持编写《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清算报告》,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

第九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有效规范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基金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四十九条  员工招聘
(一)基金会员工招聘遵循平等、公开、择优原则。
(二)办公室根据基金会运行状况、部门职位需求、职位分析体系、员工流动率等总体规划人力资源需求,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表,报秘书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员工招聘前,须将拟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人员条件制订“岗位说明书”作为人事招聘的依据,并选择适宜的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公开发布。
(四)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应聘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按照成绩高低顺序报秘书长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五十条  员工录用
(一) 新进人员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满前由办公室提供考核表,依分管权限划分,逐级考核。
(二)试用期满,员工需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连同考核表上交办公室。
(三)一般人员转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室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转正,由办公室考核,报秘书长批准。
(四)员工转正后享受基金会相应的薪酬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终止/解除合同
(一)员工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呈交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办公用品、档案资料、相关业务资料整理列清后,进行交接。员工离职手续办妥,相关物品、资料移交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帐手续。财务人员辞职应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基金会可对员工予以解聘:
1、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严重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者;
3、触犯法律法规者。
凡解聘者,由办公室安排离职面谈,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员工薪酬工资
基金会员工的考勤管理、薪酬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应政策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培训
(一)每位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接受基金会组织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及工作技能,增强团队凝聚力。
(二)上岗、转岗、晋升员工应以先培训,后上岗为原则,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
1、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培训、岗前培训、以及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2、员工转岗、晋升必须接受转岗、晋升培训;
3、基金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管理培训;
4、全体员工定期接受行业综合培训、职业素养培训、员工潜能培训;
办公室根据基金会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开发组织新的培训课程,培训完毕后适时跟踪调查培训效果。
    (四)培训采取在职培训、岗位轮训、封闭培训、实地工作培训、函授、请外训、送培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员工考核
(一)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晋升考核、年终考核四种,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办公室负责对各项考核内容以指标细化方式制定具体细则。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级、工资晋升、奖励的依据。员工考核结果,将存于个人档案中。
第五十五条  员工档案
(一)员工档案是基金会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中形成的在职员工的个人人事材料,是考察员工的重要依据。
(二)员工档案材料包括: 招工、录用、聘请、毕业分配报到材料;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 员工登记表、个人履历表; 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 工资待遇审批表、保险福利册; 员工考核表、奖励、处分材料; 劳动合同书、离职手续登记表等。
(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借用或借阅本人及其他员工档案。 外来单位需查阅档案的,必须有相关手续,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六条  涉及人事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办公室制定具体细则报请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